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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起火烧光六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0日01:51 新文化报

  有居民称最先起火的住户罗某患有精神病,至今下落不明

  本报四平讯(记者冬松)19日8时许,四平市铁东区北市场街桥洞北侧一排平房浓烟四起,6户居民的家当顷刻间被烧光了,另有3户居民受灾。事发后,家中最先起火的住户罗某失踪,无人员伤亡。

  8时30分记者赶到现场时发现,共住有10户人家的一排平房有6间被烧落了架,消防官兵正在紧张灭火,没被殃及的住户正忙着往外抢运东西。附近居民称,这排平房过去是铁路的家属宿舍,都是几十年的老房子了,现在住在里面的大多已经不是铁路系统的职工。居民邓女士讲,火是从由西向东数第三家罗某家中烧起来的。8时许,罗某忽然慌慌张张地跑到她家说:“大姐,给我点水。”说着端起一脸盆水就出去了。她出门一看,天呐,这不是失火了吗,立刻打电话报了警。

  尽管四平市消防支队接警后立即出动了12辆消防车、3个中队的消防官兵投入灭火战斗,但仍有住户一点东西都没抢出来,被烧光了家当的女主人难以承受打击,在街上放声痛哭。

  9时许,大火被基本扑灭,但罗某下落不明。很多居民称,罗某有精神病,但也有的居民说罗某平时说话头脑清晰,一般人都说不过他。据该处平房所属的马车房社区刘主任介绍,罗某45岁,大约半年前离异,无人照看。社区考虑到他生活困难,每月按最高标准发给他143元的低保金。罗某还有个姐姐住在本市,过年前社区曾联系过她,对方表示会将罗某妥善安置,没想到仍出现这样的事。至于罗某是否真的有精神病,她也不知道。

  当日下午记者了解到,此次火灾共有9户居民受灾,房屋无法居住。这些受灾户或投亲靠友,或租房,基本上都得到了安置。火灾原因仍在调查。新闻链接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新闻编辑:杨光(来源:本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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