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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权优先司机权益受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0日08:31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进而达到三者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在《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即将二次审议并表决之际,昨天,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委员黄钰解读了其背后的三大立法原则。

  自去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以来,对于机动车驾驶人无责任情况下的
赔偿责任限定,就一直是社会争论的焦点。黄钰强调,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是首要价值取向。当发生交通事故,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必然优于道路行驶权。因此按照规定草案,即使是在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仍需按5%的赔偿责任对行人给予赔偿。

  然而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也是立法的一大原则:司机合法权益也应受保护。黄钰表示,规定草案既强调机动车一方要承担责任,也强调了违法的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违规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还规定了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以及机动车在静止状态下,没有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规定草案起草过程中还坚持了法制统一原则。强制保险制度、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以及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赔偿责任等内容,都根据国家大法并结合上海实情予以了细化。

  记者黄雨清(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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