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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撞人赔偿比例五种情形可减轻 广东出台相关意见具体规定“撞了不白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0日08:50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贺信 曾庆春通讯员/粤法新)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公安厅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去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从原则上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许多具体制度进行了大量调整,但部分配套法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因而在新法施行后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问题亟待解决。此次广东新出台的《意见》,从交通事故认定、公安交
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调解、民事责任承担、赔偿数额的确定等六个方面,对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能证明是行人违章、司机已采取必要措施的,司机可以减轻责任。上述集中体现新法“撞了不白撞”原则的规定,由于未能明确司机减轻责任的比例,实践中对这个问题各地、各界也存在很大争议。

  广东新出台的《意见》区分了几种情况,以交通事故责任为参照依据,对减轻比例的幅度作了明确规定: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次要责任,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20%;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40%;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60%;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80%;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

  详见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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