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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放”:“禁”与“解禁”的摇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0日09:4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交流缘由

  2005年的春节,河南郑州解除多年施行的鞭炮禁放令,人们终于又找回了过年的喜庆。但从农历腊月三十(2月8日)到2月15日,郑州急救中心每天都要接到140多起求助电话,燃放烟花鞭炮致伤占2%~3%,甚至有儿童被爆竹炸死。这种现象在各个解禁城市屡见不鲜。

  据有关部门统计,10多年来,我国共有北京、上海、广州、武汉、西安、深圳、福州、南京、长沙、苏州等282个城市禁放烟花爆竹。但近年来,保留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的传统以增加节日气氛的呼声越来越高,哈尔滨、成都、杭州、济南等城市市区内禁放烟花爆竹的政策有所松动,由原来的全面禁止调整为指定地点、指定时间的限制燃放。现已有106个城市在实施禁放后重新有限开禁。不知哪个城市将成为第107个?

  禁放鞭炮,每年春节翻开报纸,都可以发现这个话题占据了主要版面。有好事者“指手画脚”:支持者坚持“禁放”好,不“禁放”不足以终结烟花爆竹造成的灾难;反对者说,“禁放”忽视了民意,一条禁令无法抵抗有着几千年历史的民俗;中立者则认为,“禁放”初衷虽好,但其本身存在缺陷,应该加以改正,施行所谓的“有限禁止”或“鞭炮分级”。

  不知在禁放与解禁的十字路口,我们还要徘徊多久?

  --编者

  李嘉全

  “爆竹声中一岁除”,没有了爆竹声,就没有了热闹感,少了几许喜庆气氛的除夕夜与平常一个节假日相比又有多大区别呢?这种“因噎废食”似的禁放,效果却不理想。

  禁放令年复一年面临挑战的境况,促使一些禁放鞭炮的城市开始顺应民意,解除禁令,实行有限制放开。据统计,全国曾经采取禁放政策的城市有280多个,现在已经解禁或部分解禁的有100多个,上海、青岛、杭州、沈阳、西安等大城市已由完全禁放改为允许有限制的燃放。从禁放到有限燃放,不仅是对民俗文化的继承与发展,也是政府人性化行政的体现。这种尊重民意,体现民情的做法与其说是与时俱进,不如说是回归传统。因为,燃放鞭炮只能限制而不应该严禁。

  古人焚竹发声,名曰“爆竹”。爆竹的原意在于惊惮和驱逐恶鬼。《荆楚岁时记》中记述:“正月一日,是三元之日也,鸡鸣而起,先于庭前爆竹,以辟山魈恶鬼。”作为中国的“国粹”,人们在春节里(尤其是除夕之夜)燃放鞭炮以图吉利和表示喜庆,应该说是无可厚非的。

  但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全国280多个城市纷纷出台“红头文件”禁放烟花爆竹。“红头文件”在一定程度上起了作用,但从此也让“年味”开始变得“淡而无味”了。“爆竹声中一岁除”,没有了爆竹声,就没有了热闹感。这种“因噎废食”似的禁放,效果却不理想。就是在严格禁放的北京城,违禁者依然甘愿冒着被拘被罚的风险,为的就是“吉祥”二字。

  燃放鞭炮虽不能代表所有文化传统,其背后却隐藏着某种精神。春节亲友聚会、舞龙、放爆竹、贴春联本是春节的最传统形式。然而这种传统春节最主要的形式却要在“禁放令”前望而却步,春节还有多少特色和内涵?没有传统意味的春节已不再受青少年的欢迎,相反,非传统的西方圣诞节却备受青睐,这不能不说是传统文化的一种迷失,不能不说是中华民俗文化的悲哀。

  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当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发生冲突的时候,继承创新、疏而不堵、和谐发展也许就是一个民族走向世界的强盛之道吧!

  冯磊

  燃放烟花爆竹是一种民俗,但是民俗本身并不是不可以改变的。民俗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意识到某种风俗的危害之后,改变这种民俗是必然的事情。而烟花爆竹的禁放也是如此。

  据报道,在“小年”(2月1日)一天,由于鞭炮的大量燃放,5个小时内,济南市的空气污染加重,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浓度上升趋势明显。而安徽各城市从2004年开始松动“禁放鞭炮”政策以后,因鞭炮引发的事故层出不穷:合肥地区最大的烟花爆竹加工地肥东县梁园镇,在新年前后发生各种大小爆炸数十起,死伤20多人;无为县石涧镇在春节来临之前,面积两万多平方米的大型鞭炮加工厂因为一个小火星而飞上了天,3名现场操作工人“灰飞烟灭”。

  通过上述报道我们可以看到,鞭炮开禁远非我们所说的热热闹闹过年那么简单。

  各地的争论中,赞成烟花爆竹开禁的多数是一些学者和普通民众。他们所持的观点,无非是作为中国传统的节日,春节应该得到尊重,燃放烟花爆竹作为一种传统节目应该得到认可。但仔细审视这些观点,笔者却发现,很少有人考虑开禁的负面作用,只认为“禁放”应给民俗让步。

  的确,燃放烟花爆竹是一种民俗,但是民俗本身并不是不可以改变的。以裹小脚为例,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裹脚的历史不可谓不长,甚至大学者辜鸿铭在清朝灭亡后仍然坚持裹脚为美。但是,今天国内没有人再裹脚了。因为,公众已经意识到,追求小脚实际上是一种畸形的“审美”观念,这种怪诞的审美是建立在对人类本身的伤害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对妇女歧视的基础之上的。由此可见,民俗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意识到某种风俗的危害之后,改变这种民俗是必然的事情。而烟花爆竹的禁放也是如此。

  在面对传统民俗的时候,针对危害社会人身和财产安全较大的风俗习惯,公众应该保持理性而不是冲动,应该追求平安而不是盲目从众。为了大家的人身安全,为了保持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让我们把禁放坚持到底。

  石飞

  倘若当初众多城市在决意用法律之剑斩断根深蒂固的民俗之前,能够先考察、听证,对有关管理部门少一些偏向,对社情民意多一些关注,也许就不致于翻“先‘禁’后‘放’”的法律“烧饼”了。

  春节虽过,人们依然关心“禁放”话题。燃放烟花爆竹,“禁”还是“放”?笔者认为,这个话题涉及文化传统、社情民意,难以用法律形式一禁了之。

  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全国先后有282个城市结束了“鞭炮除旧岁”的传统。但近年来,又在不约而同中,这些城市又争相“解禁”,据不完全统计,今年春节已有106个城市恢复了爆竹的喧闹。剖析一下这些城市“‘禁’而又‘放’”的轨迹,可以从中得到不少启示。

  启示一:有悖民意的法规,必然遭遇尴尬。燃放烟花爆竹尽管弊端不少,但它毕竟是国民数千年文化习俗,源远流长,民情笃深,不是一纸禁令要根绝就能根绝的。在实施“一刀切禁放令”的城市中,无一不存在“禁而不止”、“罚不胜罚”的现象,以致法规“四面楚歌”,“形同虚设”。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另外,先“禁”后“放”,虽说是“顺应民意”之举,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们立法的随意性,其负面影响显而易见。

  启示二:避免法律“瘸腿”的关键,在于民众参与立法。不少城市在修改“禁放令”、实施“有限解禁”的时候,运用各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征求民众意见,让民众参与立法,可谓“吃一堑长一智”。倘若当初众多城市在决意用法律之剑斩断根深蒂固的民俗之前,能够先考察、听证,对有关管理部门少一些偏向,对社情民意多一些关注,也许就不致于轻率地颁布片面的毫无变通的“禁放令”,也就不致于翻“先‘禁’后‘放’”的法律“烧饼”了。

  启示三:认真总结立法失误的教训,对于加强法制建设大有益处。在燃放烟花爆竹问题上,目前媒体的宣传口径有点近乎滑稽,“禁”也正确,“放”也正确,似乎地方政府和立法机构毫无失误。笔者以为,这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如果说以往“禁放”对了,就不存在后来的“解禁”。既然现在“放开”了,那就说明过去“一刀切”不够妥当。过去是偏重管理,忽视民意,“关门”立法,而今是引入民众参与立法的机制。两相比较,立法的失误昭昭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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