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撞人如何赔偿 广东省明确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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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0日12:1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合肥晚报本报广州今日上午电机动车和行人相撞,没有过错的机动车责任几何?在城市打工的农民被车撞,能不能按城镇人口标准获赔?这些备受市民关心的问题近日在广东有了明确解答。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国家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赔偿比例视情节而定 尽管新交法正式确立了“撞不白撞”的原则,但并未明确司机减轻责任的比例。为此,广东新出台的政策区分几种情况,以交通事故责任为参照依据,对减轻责任比例的幅度做了明确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次要责任,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20%;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40%;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60%;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80%;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 获赔标准无城乡区别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在确定人身损害赔偿金额标准时,对伤亡者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户口人员到城镇工作、生活。为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广东省新出台的《意见》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医院抢救不力承担相应责任 当事人认为医疗机构未及时抢救导致受伤人员死亡或伤情加重,将医疗机构和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允许。经审查,医疗机构确实存在拖延救治情形的,可根据其过错大小和拖延救治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比例,判决医疗机构和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拖延救治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的,可依法委托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未经原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同意,擅自转院治疗的,对其因转院治疗增加的费用,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确有因原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治疗条件又不同意受害人转院或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来源:合肥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