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钱凭啥生出百元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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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04:51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本报记者江俊刘畅春节旅游、购物狂潮刚结束,曾潇洒刷卡的信用卡持有人得开始着手还款了。然而在昨日,某银行的贷记卡卡民李先生向记者反映,他在准备还款时,仔细研究了一下《贷记卡章程》,发现其中有一些“陷阱”,这些“陷阱”让持卡人稍有不慎就会多支付利息。
细算利息 逾期还款 为何已偿还部分也计息? 李先生告诉记者,他的信用卡账单日为每月5日,到期还款日为每月23日,如消费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则“本期应还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最低还款额”为100元。 免息:若李先生于2月23日前全额还款1000元,那么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不用支付利息; 计息:若李先生在2月23日前只偿还最低还款额100元,按银行规定,循环利息为17.4元。具体计算方式是:1000×0.05%×24天+(1000-100)×0.05%×12天=17.4元。 疑问:对此,李先生说,只要没有全额还款,不论已还多少,哪怕差一分钱,都将按全部应还款(1000元)计息,如果透支额度上万元,逾期还款的利息可达百元以上。 观点:“陷阱就在于此,银行这样规定是霸王条款,不合理。”李先生认为。 争议条款 银行人士指出,各行的《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都有这样的条款:“乙方(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甲方(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甲方按月计收复利。” 点评:正是此条款引起了持卡人对银行计息方式的质疑。 各方看法 银行:计息是对违约的惩罚 银行人士告诉记者,按照信用卡约定,持卡人应该在还款期限内全额还款才能享受免息待遇,只还其中一部分可以视作一种违约行为,计息是银行的警告性措施。消协:银行此举属不平等条款 昨日下午,四川省消委会投诉部主任许志明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银行这种计息方式是一种不平等条款。 许主任称,银行的管理应该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执行。如果银行单方面按照所谓的行业规定或者国际惯例收取这类利息,消费者可以不认可。消费者遇到类似的消费纠纷可以向该银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计息方式 昨日,记者对多家银行信用卡进行了调查,发现主要有两种计息方式。记者还发现,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关于免息还款的条件没有细节规定,由各个银行自己规定。 方式一:已偿还部分也计息。招商银行信用卡规定,“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记账日继续计息。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方式二:按未清偿部分计息。牡丹贷记卡(人民币卡)章程中“对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发卡机构只对未清偿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 疑问:两种计息方式相比,前一种要比后一种多收一部分利息,即已偿还部分自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 观点:这两种计息方式是否合理呢?业界认为,在国际上两种计息方式并行,不过主流的做法还是趋向多收利息的这种做法。 关联辞典 根据银行规定,信用卡都有“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 免息还款期,指从发卡机构记账日至发卡机构规定的到期还款日的这段时间。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所使用全部款项,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最低还款额,指使用循环信用时最低需要偿还的金额。包括信用额度内消费款的10%、预借现金交易款、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消费款以及费用和利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