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时评:不能只守对己有利的法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06:25 新桂网 | ||||||||
要说咱们的“铁老大”应当说是一个遵守法律的模范。要不,就是这么一个被社会叫好的列车晚点赔偿事件,“铁老大”却认为给乘客补偿是违反规定的,并为此充满忧虑。言外之意就象“铁老大”在列车晚点时之所以不对乘客赔偿,是不愿意违法。这种宁愿挨骂也要“守法”的意识多值得“尊重”啊! 既然是守法模范,可是在这次导致百余名乘客“挨冻”事件上,怎么还没有见“铁老
我国《合同法》的第三百条就对“铁老大”的这种“违约”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对于这次事件来说,本来应当履行合同的是原L405次列车,而该列车却被抽调走了,而“铁老大”变更的运输工具中有两节车厢却无电、无暖气,降低了服务标准,而且造成了百余名乘客“挨冻”。这种情况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铁老大”是完全应当对“挨冻”的乘客作出减免票款的“赔(补)偿”的。 虽然铁道部已经对这次“冻人”事件的有关责任人作出了处罚,但这种处罚与应当对乘客的赔(补)偿并不属于同一种法律关系。对于列车晚点,“铁老大”不赔的理由是“法律无规定”,这次法律有规定了,对“挨冻”的乘客是否赔(补)偿,就让我们且看“铁老大”的行动吧! : 2月7日北京至包头L405次列车两加挂硬卧车厢无电、无暖气,导致百余名旅客受冻。为此,铁道部春运办通报全路,北京铁路部门受到批评,有关责任人被处罚。但截至2月19日晚,挨冻乘客尚未得知处理结果,也未受到补偿(据《新京报》2月20日报道)。 2月18日,到达南京火车西站的14名乘客因列车晚点而拒绝下车。双方协商近5个小时,铁路方面向每名乘客支付了200元的误餐费和交通费。但铁路方面表示,200元钱并非“补偿”或“赔偿”,而是列车段工作人员为解决问题自发筹钱给乘客的个人行为,“该行为与铁路部门无关,不代表南京铁路分局的立场,铁路部门不可能因火车晚点给乘客赔偿”(据《东方早报》2月19日报道)。 作者:何向东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