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为何投票反对克隆人禁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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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07:49 扬子晚报 | ||||||||
2月18日,联合国大会法律委员会通过一项政治宣言:要求各国禁止有违人类尊严的任何形式的克隆人。我国投了反对票。 对于宣言,是否允许治疗性克隆是各方争论的焦点。一方认为,禁令既涵盖了生殖性克隆,也包括了治疗性克隆。另一方则认为,宣言仍给了允许治疗性克隆研究空间。
中方表示说,中国代表团之所以对宣言投反对票,是因为宣言的表述非常含混不清,宣言提到的禁止可能会被误解为也涵盖治疗性克隆研究,这是中方所不能接受的。 针对围绕宣言的各方争论,以及我国投出的反对票。昨日,记者对有关专家进行了采访。 何祚庥:治疗性克隆不违背人权 “支持治疗性克隆决不是对人权的违背。”中科院院士何祚庥认为,“治疗性克隆”的两种不同认知来源于两种不同的人权观点。 2002年,何祚庥在媒体发表文章主张“谨慎支持克隆人研究”在国内引起广泛争议。反对者认为:治疗性克隆首先要克隆一个人类胚胎细胞,即无性生殖的受精卵,受精卵是活体,是有生命的人,其人权应该受到保障。 “‘治疗性克隆”争论的核心问题是人类胚胎与病人利益的冲突问题,首先是‘人’的定义问题。”何祚庥认为:在“人”产生的坐标系上,神经系统的出现应该是“人”的原点,只有在大脑、神经系统产生后,生物意义上的“人”才真正出现。一个单个的受精卵没有感觉功能,也没有神经系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为了保护一个不是“人”的人权,而不顾千千万万通过治疗性克隆可以治愈的患者的权利,是不利于社会的进步的。 何祚庥认为,支持“治疗性克隆”和我国对待堕胎的态度是一致的。在胎儿很小的时候,为了保护孕妇的权利,可以堕胎。而在胎儿发育较大的时候,为了保护胎儿的权利则不能堕胎。 治疗性克隆符合保护人的生命原则 昨天下午,中科院动物研究所副所长段恩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科院动物所从事的是动物和家畜克隆的基础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虽然有几批克隆牛问世,但由于克隆效率还比较低,目前还有很多基础科学问题有待深入研究。 段恩奎说,生殖性克隆是伦理学所不允许的,目前有极个别国家的专家宣称在某些私营公司的资助下进行研究,但是并没有在正式学术期刊发表过任何相关工作。至于治疗性克隆,我国的态度很明确,那就是以人为本,以保护人的生命为本。治疗性克隆符合保护人的生命原则。当然,这当中也有严格的伦理原则限制和相关的法规约束。而且,有关部门在医疗性克隆的研究上管理也非常严格,实验室要进行严格的审批才能进行此类实验,而且还将接受多次检查。 “治疗性克隆可克服免疫排斥这一难题,这是有别于异体器官移植的优势所在”,段恩奎说。 反对克隆人的惟一理据应该是现有克隆技术的不成熟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伦理学博士后李隼认为,在治疗性克隆这一问题上,国际社会在伦理态度上形成了两大阵营,其实,从纯粹伦理学角度来看,反对生殖性克隆和赞成治疗性克隆本身就有冲突。 李隼认为,人权不是反对克隆人的理由。他说,“胚胎有没有人权,如何界定呢?目前国际上认可的是治疗性克隆的胚胎不能超过受精后14天,这时的胚胎还只是细胞团,没有发育成多细胞个体,因此,不被看作道德主体。但是,14天的伦理时限依据显然是经不起推敲的———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多大的胚胎才有人权”这个问题的回答,争议极大。 在治疗性克隆的问题上,支持方和反对方其实都没有找到非常过硬的伦理依据。李隼认为,反对克隆人的唯一理据只能是技术不成熟。(据新京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