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将做修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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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07:55 重庆商报 | ||||||||
本报讯 实施了5年之久的《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将做出重大修改。本周内,市物价局将对修改内容下发补充通知。原《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10余处被修改,其中,业主向物业公司交纳的装修保证金减幅高达一半。 按质论价体现得更明白
修改后的收费实施办法,除根据面积大小不同划分收费标准外,还将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纳入综合考评范围。不同的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除此之外,原物业收费实施办法中,只有4个收费等级,而修改后的办法有6个收费等级。考评在100分以上的为特级;90分至100分为一级;80分至89分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60至69分为四级;60分以下为等外级。住宅、商住楼、写字楼、商场、门面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高级公寓(住宅)、别墅、厂房、市场、物业改变用途等类别的物业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按市场调节价。 装修期间物管费收一半 修改后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根据合同规定的交付时间,且满足交房条件(以业主验收合格并交钥匙为准),尚未入住的物业(经物业企业与使用人双方认定水、电、气表数目均未走动的),业主或使用人应交纳50%的物业服务费。 装修保证金将减少一半 以往业主在装修房屋期间,住宅每户最高需向物管公司交纳2000元的保证金、非住宅每户最高10000万元。因此修改后的装修保证金最高限额减少一半。即,住宅每户最高不超过1000元,非住宅每户最高不超过5000元。 修改后的办法对退保证金有明确界定:装修完毕,经双方验收、房屋主体结构、共用设备设施未受损坏,物业公司收取的装修保证金应在5日内退还业主或使用人。本报记者来源:重庆商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