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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价上浮何以成为维权措施?(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08:58 沈阳今报
  杨耕身

票价上浮何以成为维权措施?(图)
  刘道伟/图节后3起有关铁路春运的纠纷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一起是2月7日北京至包头L405次列车两加挂硬卧车厢因无电、无暖气,导致百余名旅客受冻。另一起是在2月18日,到达南京火车西站的14名乘客因列车晚点而拒绝下车。在近五个小时的对峙之后,14名乘客获得每人200元的补偿。还有一起是,原定19日9时14分发车的广州至上海的K48次列车,一节车厢因故障被甩挂,而购买了该车厢的50多名乘客,无奈地被赶下。(据2月19、20日《新京报》)

  三起事件给我的第一反应,是想到铁道部近日致全国政协的一份函件。据2月19日人民网报道,《政协信息》2005年第3期刊发部分政协委员反映的“春运期间铁路客运票价不应上浮”的信息,铁道部办公厅致函认为,春运期间实行铁路客运票价浮动,是保证春运平稳有序进行、维护广大旅客利益的重要措施。

  就像一个及时的印证,三起无一例外的乘客正当权益受损事件,使铁道部这一函件的合理性不攻而自破,也使得其所持以实行票价上浮来维护旅客利益之论,更像是一个冷色的幽默。在运力高度紧张,铁路运输处于高度垄断的背景之下,如果更兼以缺乏相应的权益主张机制以及完善的维权渠道,则权益保障只能是无从谈起。

  票价上浮与权益维护有多少内在的联系和必然的因果?这其实是不用求证的伪命题,因为权益的维护只能来自于完善的权益保障机制,并舍此而无其他。在这种维权机制里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们到底有些什么样的权益,其次,当权益一旦受损,我们能够通过怎样的渠道来进行权益表达,最后,由谁来替我们“主持公道”?

  显而易见的是,仅靠票价上浮不可能来回答或解决这些命题。而多起旅客权益受损事件也表明,我们也没有建立起一个完善的权益保障机制来回答或解决这些命题。南京14乘客因晚点拒绝下车,向铁路方面讨说法获赔200元的事件正是一个样本,它让我们思考:列车晚点应否构成旅客权益受损的条件?或者说晚点多少才构成对旅客权益的侵害?权益受损后对旅客到底应进行补偿还是赔偿?应当赔付多少?14名乘客是以拒绝下车的强硬做法来获得补偿的,这样的做法是否妥当?那么有没有其他的渠道来进行权益主张?等等。

  在法治社会,所有这些都必将付诸于法制的方式。这才是最重要的:到目前为止,在铁路客运行业,我们并没有为旅客权益建立一个非常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不仅使得旅客权益处于得不到明确保障的境地,也无法真正树立铁道部门对于旅客权益的敬畏之感。

  对于南京14名乘客索赔事件,一位法律界人士称,这一事件极具法律意义。其实,我倒认为那更多没有得到赔偿或没去伸张权利的权益受损事件,视为更具法律意义的事件。

  权益保障不应沦为票价上浮的借口,权益必须以维权机制加以保障。因为春运的不能承受之紧张,我们才需要一个常态的权益保障机制;更因为我们不可遏止的对权益的诉求冲动,我们才呼唤维权的机制变得更加完善。我们不仅希望以此来回应相关部门旨在票价上浮的论调,更希望以此来点检2005年的铁路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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