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点工也有最低工资——解读湖北省第2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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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09:08 荆楚网-湖北日报 | ||||||||
荆楚网(湖北日报)记者梁晓莹 通讯员徐淳 省政府日前发出通知,决定从今年3月1日起调高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这是继2002年元月7日以来第2次调整最低工资,相对于现行标准,平均提高了16%。 此次调整的一个特点是,首次明确提出了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不同
调整后的标准规定,根据区域不同,全日制劳动者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60元、400元、360元、320元和280元。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比全日制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应折算数要高:同样是最高档,非全日制劳动者若按每天8小时、每月20.92天计算,最低月工资为836.8元,远远高出全日制的460元。这是怎样确定的呢?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解释,全日制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均由用人单位缴纳,而非全日制就业人员只能自己承担,考虑到这一点以及两类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的差异,因而标准相对较高。从有关部门获悉,目前,武汉、襄樊、宜昌等大城市的钟点工等非全日制就业人员十分紧俏,平均工资水平已经高出这个标准。 眼下,灵活就业人员越来越多,已经成为劳动大军的重要组织部分。将其写入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了促进社会灵活就业,使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18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就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了进一步的解释:用人单位包吃包住的,属于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货币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加点工资是对劳动者超额劳动的补偿,也不应计算在内;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确定,只要劳动者完成了正常工作任务,所得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低于标准的工资,劳动者应积极举报,由劳动保障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或经济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