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交通事故案具体处理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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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09:19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合肥报业网新华社广州2月20日专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公安厅日前联合出台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从抢救费用的支付和财产保全、交通事故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调解、民事责任承担、赔偿数额的确定等六个方面,对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的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 《意见》中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
一是参照事故责任,明确减责比例。尽管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确立了“撞了不是白撞”的原则,但并未明确司机减轻责任的比例,实践中对这个问题各地各界也存在很大争议。《意见》区分几种情况,以交通事故责任为参照依据,对减轻比例的幅度作了明确规定。例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 二是对户口在农村的受害者的赔偿作出规定。为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意见》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 三是采取两大举措及时财产保全。公安机关在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应依法及时将肇事车辆予以扣留;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如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可提供财产担保,也可提供保证人担保。(赵东辉、柯鸿海) (来源:合肥报业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