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箱:附生效期限的协议到期后一方反悔是否违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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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09:3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编辑同志: 去年10月,我与周某协商,周某将其房屋于三个月后出租给我,租期一年,我预先交了定金3000元。到期后,我找到周某要求履行,周某称当时答应租房是考虑到三个月后调到外地,现在未能调成,所以条件不成就可以不租赁。请问,周某反悔是否违约?我该怎样维权?
河南建明 建明同志: 你所反映的问题涉及附生效期限的民事行为责任承担问题。所谓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就是以一定的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效力开始的法律行为。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不同,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条件”能否实现具有不确定性,而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的“期限”具有确定性,任何期限都是确定要到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6条规定:“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从这一规定可知,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包括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和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你与周某约定三个月后将房屋出租的租赁约定属于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三个月期满后,租赁法律行为生效,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周某在期限到时反悔并称可以不租赁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并且是违约行为,依法要承担违约责任。你可以同周某协商,要求其履行协议。如果周某仍然拒绝,你可向法院起诉,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吴红军石明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