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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怠工”惹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09:4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打官司是大有讲究的,绝不是花钱聘请了律师就万事大吉了。近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聘请律师而引发的纠纷。

  在上海市开公司的私企老板余某,为了讨回一笔20多万元的欠款,花1万元聘请了律师欲起诉欠款企业,但代理律师却一直没有替余某起诉该企业。后来,那家借钱的企业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余某见讨债无望,便转而起诉该律师事务所,要求偿还这笔借款。

  日前,静安法院对余某的诉讼作出一审判决:终止双方的聘用律师关系,由律师事务所返还余某1万元聘请律师的费用及相关证据材料,另外对余某主张的赔偿20多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02年7月,拥有债权20多万元的余某,与上海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聘请律师合同》,合同约定因借款纠纷聘请律师进行“非诉讼和诉讼代理”,对指派律师的代理权限、收取费用等也作了约定,合同上有余某的签名及其公司的公章。之后,余某还派人把相关材料送到律师手中,接手的律师也在签单上作了签收。但从此以后,接受委托的律师一直没有代表余某或余某的企业起诉欠款企业,直到2004年1月间,那家在外地的企业被当地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

  一直从事商业活动的余某,在听说那家欠他钱的企业被吊销了执照时,便把心中的怨气冲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发泄。2004年6月,余某把律师事务所告上法院。

  余某认为,从自己付给律师事务所1万元的费用后,多次询问案件的进展情况,却遭到律师的推诿,在起诉前才得知律师还没有起诉到法院,现诉讼时效已过,欠钱的企业也被注销了,不能追回欠款的后果是律师事务所造成的。审理中,余某还说自己作为公司惟一的投资人,习惯性地在律师聘请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公章。

  律师事务所辩称,上述委托合同关系是与余某公司所发生的,而余某只是法定代表人并不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所提供的证据存在缺陷。律师在与欠款公司交涉中,要求余某的公司补充相应材料而该公司未补充,因此导致未能正式提起诉讼。律师事务所认为虽然那家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相关的人员还在处理债权债务,作为余某公司的权利仍可获得保障。因此,该律师事务所同意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但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了《聘请律师合同》,余某按约预付了1万元办案费用,并将证据原件交付了律师,作为律师应该在合理的期限内提起诉讼,以维护余某的债权,从律师的行为看显然违反了《聘请律师合同》的内容,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余某主张的赔偿损失20多万元,法院认为从现有的证据看,并不排除债务人同意清偿债务的可能性,余某损失的确切金额尚未确定,所提出的赔偿无事实依据,遂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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