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最终处置能力不能核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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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10:01 中国环境报 | ||||||||
关于如何向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中一项或两项经营活动的单位颁发经营许可证的问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必须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有与所经营
根据以上规定,仅具备收集能力或者贮存能力,或者同时具备收集和贮存能力,但不具备最终处置能力的,依法不能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符合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条件的,可以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