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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博士因生育被劝退学专家称高校禁育违反宪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10:01 生活报

  新闻背景:女博士因生育被劝退学

  2005年1月,北京某高校在读二年级女博士唐某走进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诉说自己的遭遇并寻求法律帮助。

  今年30岁的唐博士在读博期间经学校批准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几个月她出现了长时
间子宫出血,经医院诊断不宜做人工流产,否则将永远丧失做母亲的能力。唐博士所在学校现行研究生管理规定“在校期间不允许生育”。唐博士请求休学生育的申请被校方严词拒绝,最后不得不退学离校。

  唐博士曾想与学校对簿公堂,但想到自己的丈夫也在这个学校攻读博士学位,为了不影响丈夫的学业,她最终放弃了诉诸法律的权利。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这个比喻用在女博士完成学业和生育的选择上是再恰当不过了。目前,我国绝大多数高校在“禁止女博士在读书期间生育”的规定上仍没有丝毫松动的迹象。2005年1月22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邀请相关部门和法学家召开了“关于在校大学生婚育问题研讨会”。

  法学家:“禁育”规定违反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受教育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法学和婚姻法学教授杨大文先生谈到,高等学校在校生的婚育问题是一个老问题,又是一个新问题。自1980年婚姻法通过后,教育部学生司曾就这个问题和他交换过意见,当时仅对学生的管理规定做了小幅度的改革,仅修改了与法律直接抵触的文字和提法,并把“未婚”作为学生就读的条件。20多年过去了,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在不断完善,我国参加了很多人权问题国际公约,在这些公约中规定人人享有生育权。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通过,2002年实施。再一个变化就是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我们的教育从过去的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转化,在校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数量也扩大了很多,所以在新的情况下对现行的教育管理规定应重新审势,进行新的思考,不应再用20年前的思维方式来讨论。

  在校大学生的婚育问题中,目前“婚禁”的大门已打开,但还不彻底,仍是法外从严并有年龄的限制等。而“育禁”的大门关得依然很严,这就造成了女研究生只能在其受教育权和生育权之间任选其一,要么退学,要么流产。因此关于在校大学生的婚育问题中,目前突出的是研究生(含博士生)的生育问题,这个问题是到了应当解决的时候了。

  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副教授王磊谈到,高校的规定具有一定的管辖力,不属法律规范,而教育部的规定是否与行政许可法相冲突?是否有权作“禁婚”“禁育”的规定?教育部的规定在实践中也面临挑战。最近,天津的一个本科生和研究生公开结婚其实就是对教育部规定的公开对抗。现在教育部仍禁止在校本科生的结婚权和生育权,这实际上侵犯了女生的受教育平等权,我们可能看出男女生在生育权上是不平等的。同样,同龄的女大学生(含研究生和博士生)与非在校生之间生育权上不平等,委培生与非委培生之间也不平等。现行户籍制度和计生指标的规定方面不应对女学生与非学生区别对待。女生的生育权和受教育权都是宪法赋予她们的基本权力,应得到尊重,但现有的规定只能让她们择其一,这是应考虑的问题。我们应依法治教,教育部以及学校的管理理念和方法要与时俱进。当然,允许女研究生在校期间生育并不等于鼓励她们生育。

  对于在校大学生的生育问题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采取弹性学习制和学分制,生育期间可保留学籍。

  出路:各部门规章衔接配合,彰显人性化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的张俊女士说,研究生的集体户口也属北京市正式户口,因户口不能随便迁移,因此不存在因户口的问题而影响在校研究生的生育问题。公安部门对在校学生所生子女的户口问题并没有额外的限制条件。在校学生生育可能会因户口问题产生这种情况:学生毕业走了,但孩子的户口却仍然留在学校,这样学校的负担太重。但她还是建议给在校的大龄女研究生、女博士生的生育暂时开一个口子,解决她们的实际问题。教育部也可以制定特殊的政策,如上大学时要求不迁户口,就业时才迁移户口,这样可以缓解高校对学生户籍管理的压力。这项建议得到各参会代表的一致赞同。户口问题对每个人都是很重要的问题,甚至一些考生将户口能从小城市迁移到大城市、从农村迁移到城市视为一种待遇,但户口的迁移造成了极大的行政浪费,而且还隐含着城市和农村以及不同地域间的差别对待,实际上也是一种歧视政策。她还认为对已婚、已生育的学生不应勒令退学或开除,相反应在更大范围内,更公开、更透明地来讨论这个问题,并制定相应政策合理配置生育指标、生育资源和生育福利。在校学生如果获得生育权,她们就有权领取到独生子女费,否则可以诉诸法律。

  来自全国妇联权益部的赵明女士说,任何部门要制定政策和制度时都应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关于在校女研究生的生育问题,户籍管理部门说孩子上户口不成问题,教育部说他们不是具体的管理部门,而是由学校自行管理,计生委也说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就会给她们生育指标,由此看来,研究生的生育问题似乎已不是问题,但为什么在实践中却不是这样的呢?事实上问题出在各部委的规章之间不衔接、不配套。学校的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涉及到户口、住宿和管理问题,因此各部委及实务部门在制定政策、规定时应征求各方意见,使各部门的规定相互衔接和配套,或多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联合发文件,以保障其可行性。而且各部委的政策和规章应更好地贯彻男女平等观念和社会性别意识。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在校学生生育问题涉及到学校、计生委、户籍管理等多个方面,是个错综复杂的问题。通过这次研讨会,我们欣喜地看到管理部门的法律观念正在加强。社会应该尊重女学生的受教育权、生育权、平等权的观念已达成共识,各相关管理部门正在积极探讨人性化的管理规定,相信不远的将来,女大学生可以在求学和生育上自主地决定自己的选择,“鱼和熊掌”可以兼得将成为现实。据《法制日报》报道

  资料:部分高校对研究生婚育问题的规定

  A大学研究生手册: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提倡晚婚。已婚研究生提倡晚育。除户口与工作关系在原单位的定向、委培女生外,其他女生在校期间不得生育。坚持生育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B大学研究生手册:怀孕三个月以上的女研究生,应休学或自动退学,按照深知管理的有关条款办理相应手续。

  C大学研究生手册:研究生在校期间因生育而不能参加规定的学习和其他活动,必须休学;如在规定的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坚持参加规定的学习和其他活动,由教务处提出,院长批准,予以退学。(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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