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公园不得设度假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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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10:33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刘扬)建设部日前明确提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以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不得出让土地,严禁出租转让湿地资源;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 在这份名为《关于印发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建设部提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纳
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期或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或咸水的水域地带,包括低潮位不超过6米的滨岸海域。城市湿地公园是指利用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适宜作为公园的天然湿地类型,通过合理的保护利用,形成保护、科普、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园。《通知》中要求,城市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严禁破坏水体,切实保护好动植物的生长条件和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内从事挖湖采沙、围湖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网络编辑:刘春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