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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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11:27 黑龙江日报 | ||||||||
记者20日从中国证监会获悉,证监会和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布并实施了《关于在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为筹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按照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所有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将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之一。 《通知》指出,为规范在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的处理,筹集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设立前,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管理。在这一通知发布之前,关于在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的处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新华社北京2月20日电) (黑龙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