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贿受贿1400万 朱福忠领死刑(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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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2日04:5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成都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朱福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朱福忠原系成都市龙泉驿区委常委、同安镇党委书记,中国西部阳光城开发总公司(简称阳光城总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公诉机关指控朱利用职务之便,自1998年至2004年1月索要和非法收受现金12笔,共计1313.8万余元,并采用虚假收据平账等手段,套取该镇财政公款4笔共412.05万元,主要用于个人炒股。 法院经审理认定,朱在此案中索贿9笔,合计1344万元,其中7笔都在百万元以上;受贿4笔,合计69.8万元。索贿、受贿金额总计1413.8万余元。采用虚假收据平账等手段,套取该镇财政公款两笔共197万元。挪用公款25.05万元。朱将获取的赃款主要用于其个人炒股和集资、供他人开支等,而且大量赃款未被追回,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其情节特别严重,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朱福忠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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