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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劳动者要求参保“与法无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2日09:0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日前我们却发现在一起社会保险争议案审理中,陕西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竟然认为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是“于法无据”,驳回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孟博等三人1994年应聘成为某企业的农民合同工。2001年3月,该企业另外成立了一家资讯有限公司。2002年元月其三人与资讯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又续签了一年。2003年12月26日,资讯公司给他们签发了一份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称不在与其续签合同,让他们
于当日办理有关手续。孟博等人提出公司应给他们办理社会保险,支付拖欠工资等要求,但公司不同意。孟博等三人将公司起诉到雁塔区人民法院。

  雁塔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续签合同生效于2003年1月1日,终止于2003年12月31日,双方均予认可,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所出具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并不违反合同规定,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拖欠原告工资不妥,应予及时支付并加付所拖欠工资25%的赔偿费用。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办理社会保险,法院则称“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就这样,这三人参加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的诉求被法院驳回。

  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国家强制性规定。《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各类企业招用农民工,应签订劳动合同,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也规定,企业、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另外,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也对用人单位缴纳失业、工伤保险的程序、缴费基数、费率作了详细的规定。

  据悉,孟博等三人认为,雁塔区法院的判决显然“与法不符”,为此他们已依法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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