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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最终解释拒绝优惠顾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2日09:06 沈阳晚报

  “买一送一”的优惠券本来令安女士觉得商家的促销活动挺实惠的,可商家的“最终解释权”却令她只能苦笑。

  据安女士介绍,2月13日,她曾到于洪区的一家超市购物,从超市出来时,一楼一家快餐店的服务员送给她一张汉堡“买一送一”优惠券。由于安女士刚刚吃过午饭,便将优惠券收了起来,没有使用。2月21日,安女士带着5岁的儿子到该快餐店就餐。可是当安女士出示
优惠券的时候,服务员却表示该优惠券不能使用。“优惠券的有效期是2月1日至2月28日,并没有过期,为什么不能使用?”安女士十分困惑。服务员的解释为该优惠券仅限周日使用。安女士再次仔细查看优惠券后,发现服务员的解释并没有写在优惠券上,便再次询问服务员。结果却得到了一位自称是店长回答:“该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快餐店所有。”无奈安女士只好在没有优惠的情况下就餐。

  然而,商家的行为却始终令安女士不能理解:“此券最终解释权归某某所有”的确清楚地印在优惠券上了,而商家用最终解释权来拒绝优惠券的使用,令顾客有一种被愚弄的感觉。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像安女士这样遭遇商家“最终解释权”愚弄的顾客不在少数,而商家也在“最终解释权”上尝到了甜头。据沈阳市消协的工作人员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一些商家对“最终解释权”的滥用,实际上违背了诚信经营的职业道德,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市场交易规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商家,虽能从中获得一时的利益,但丧失的是信誉,实际上是因小失大。而作为消费者,不妨先向商家提出细致的询问,促使商家把自封的“最终解释权”转化为“事先的说明义务”,待自己心中有了底,再掏腰包也不迟。

  本报记者田茹茵记者电话:8881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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