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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遇期的艰难爬坡-工会在劳保中的角色关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2日09:3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2月16日,新华社一则题为“全总向孙家湾煤矿遇难矿工家属捐款百万元”的短消息,被各大媒体纷纷转发。相对媒体的热情,全总有关负责人却表现淡然,因为“天下工人是一家,全总是全国工人的家,在工人们遭受灾难时,工会尽自己所能给予帮助是职责所在”。全总有关负责人表示,工会捐助的慰问金只是拾遗补缺,遇难矿工家属的善后抚恤工作主要靠政府和企业的努力。

  据了解,类似这样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遇难工人捐助慰问金的行为,在全总是经常性的事,只是此次捐助的金额最大。同样,这一百万元也是孙家湾煤矿矿难发生后迄今得到的最大一笔社会救助款项。尽管全总对捐助慰问金行为表现低调,但有关报道已在客观上引起了公众对工会在重大安全事故处理中的角色关注。

  那么,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言人和维护者,工会在事故处理乃至整个劳动保护工作中,到底有着怎样的地位和职责呢?肩负维护职工健康生命权重任

  按照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精神,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事实上,根据我国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有关政策,作为工人利益代表的工会,都是安全生产事故调查领导小组的主要成员。在此次国务院成立的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2·14”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领导小组中,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张鸣起即为领导小组副组长。

  当然,更为重要的是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事故查处中所发挥的作用:一方面,工会组织可调动工会劳动保护群防群监系统的力量,有效协助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主张遇难工人的权益,促进事故处理的公正合理;另一方面,作为群团组织,良好的群众基础使得工会在对遇难工人家属的善后处理和抚恤工作等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

  “工会要从维护工人利益、做好安抚工作的角度出发,去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这是工会自身的身份、职责所决定的。所以,工会既需要积极协助事故本身的调查处理,又要‘跳’出来,站在维护工人利益的角度监督事故的查处是否公正、合理、合情。”全总劳动保护部有关负责人这样阐述工会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中的工作定位。

  其实,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在工会维护工人职业安全健康权这篇“大文章”中,已属收尾之笔,是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最后阶段的内容。

  根据劳动保护工作中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具有不可逆转性的规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也相应分为前期预防、中期控制和后期保障三个层面:前期预防强调的是工会领导机构在参与劳动保护时关口前移,有效参与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实现源头维护;中期控制要求基层工会在生产过程中,既协助单位行使好劳动保护管理权,又确保劳动者享有在劳动保护方面的知情权、批评检控权、拒绝违章作业权等方面的权利;后期保障主要指各级工会支持和帮助在安全生产事故或职业病发生中受害的职工主张和获得合法权益。

  遵循劳动保护工作重在预防的普遍规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也主要着力于“防患于未然”,在前期预防、中期控制上下的功夫更多。可见,各级工会此次在孙家湾矿难调查处理中的表现,不过是工会维护职工职业安全健康权这一“大冰山”的一角。现状与实际需求仍有差距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我国工会的基本职责;而健康生命权是职工最大的权益,从这一意义上说,劳动保护工作当为工会履行维权职责的第一要义。

  应该说,我国工会对劳动保护工作的定位一直是秉承这样的理念,而且有着深厚的实践积淀。特别是近年来根据我国劳动关系、社会经济关系日趋复杂化给劳动安全卫生领域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工会积极应对,摸索出许多行之有效的路径。

  如全总在积极参与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同时,及时修改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以下简称“三个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级网络”的职责等。

  全总还在全国推广各地工会创造的有效经验,如江苏省总和南京市总推行的“一法三卡”工作经验(即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中采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法及安全检查提示卡、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危险源点警示卡);并以“安康杯”竞赛为平台,开展“职代会保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建档整改”等具有工会特色的劳动安全监督检查活动,使工会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提高了对各类事故隐患的超前预防、监控和治理的效果,加强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

  但即便如此,工会劳动保护现状距工人权益保护的实际需求仍有不小的差距。

  首先,工会目前拥有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和体系的覆盖面还很有限。据全总2003年的统计,全国基层以上工会有劳动保护专兼职人员5.94万人,基层工会有劳动保护专兼职人员65.21万人,由全总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任命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2933名,在基层工会建立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64.3万个,在企业班组工会小组发展的劳动保护检查员233万名。而这相对全国300余万家企业、2亿多职工来说,其“心有余而力不足”的被动显而易见。

  其次,工会在劳动保护方面的权力难以有效落实。尽管目前许多涉及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政策都明确了工会的参与权、协商权、建议权、监督权、制止违章权等,而且工会在各项安全生产大检查、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以及小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等工作中也是当然的成员,但这些权力能否得到有效行使及其收效如何,仍是一个问题。来自全总的调查显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在中小非公有制企业里遭到的挑战极为严峻:一是建立工会难,二是建立了工会开展劳动保护工作难,因为这些企业工会干部往往难以拥有与企业主平等协商的地位,同时受制于自身的素质、精力,缺乏开展劳动保护工作的知识和能力。

  第三,工会自身在劳动保护工作上存在种种不到位。对于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各级工会在理论认识上不存在问题,可一旦落实到行动上,其重要性便往往被打了折扣。一些工会或对于劳动保护工作存有侥幸心理,或是对这种“养兵千日、用兵一时”的工作缺乏耐心,在人力、物力等安排上非常有限。再加上企业工会干部的兼职化,很难建立起一支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相对稳定的工会劳动保护干部队伍。

  ……

  所有这些,都深深地制约了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发展。机遇期的艰难爬坡

  四个不到位,即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意识不到位,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不到位,企业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的投入不到位,是我国目前安全生产工作公认的“软肋”。

  就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而言,除了在安全生产投入的参与上空间有限,在增强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意识,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以及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职工自我保护能力等方面则完全大有可为。

  这是因为安全生产问题主要是工人权益保护问题,所以,安全生产工作既需要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开展自上而下的管理监督,需要法律上的责任主体———企业切实履行提供安全生产要件的职责、义务,同时也离不开健全的自下而上的群防群监机制。

  事实上,大量的实践已经证明,只要能有效发挥群众的力量,防范措施便能落实到位,绝大部分恶性事故就完全有能力避免发生。因此,提高一线职工安全生产的意识和能力,保证他们充分的发言权,已成为劳动保护工作的主要“功课”。

  有关人士认为,当前正是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显身手、上台阶的机遇期,除了上述理由,还有以下种种“天时地利”:劳动者劳动保护意识的觉醒给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注入了强大动力;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为工会劳动保护提供了根本保障;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政治、社会氛围;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完善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保驾护航;我国劳动保护管理日益融入全球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提供了国际环境,等等。

  这一观点得到了全总劳动保护部有关负责人的认同,他表示,正基于此,全总近来在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及时修改“三个条例”,进一步明确“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群专结合、依法监督”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原则,强化各级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职责等。据透露,全总目前正在酝酿颁发工会劳动保护责任制。该制度对各级工会主席、分管劳动保护工作的副主席以及从事劳动保护工作的工作人员都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并实行问责制,对开展劳动保护工作不力的责任人,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这一制度一旦出台,也就意味着工会系统内部对劳动保护不作为有了“说法”。

  在强化劳动保护责任制的同时,全总目前正致力于将“安康杯”竞赛打造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有效平台。据全总书记处书记张鸣起介绍,自1999年举办第一届全国“安康杯”竞赛活动以来,参赛企业数和职工人数每年都有大幅度增长,2004年参赛企业达到11万家,参赛职工达6000多万人。“‘安康杯’竞赛已成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有效载体,工会既要与各方面通力合作,不断扩大竞赛活动的参赛范围,丰富充实竞赛内容,使其在提高企业管理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水平、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方面成效更为显著,又要与建立健全工会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在劳动保护上的主观能动性,体现出工会组织开展劳动保护群防群监工作的优势和不可替代性,推进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发展”。

  显然,对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来说,当前正是机遇期的艰难爬坡,尽管任重道远,但前景看好。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职责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代表工会组织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监督检查本地区、行业和企事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对劳动安全卫生状况进行分析,对危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的问题进行调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反映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整改治理的建议。

  (三)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问题,有权要求企事业进行整改,监督企事业采取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发现严重存在事故隐患或职业危害的,提请所隶属的工会组织向企事业单位发出书面整改建议,并督促企事业单位解决;对拒不整改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四)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向企事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采取紧急措施,包括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五)依法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监督企事业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对造成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对触犯刑律的责任者,建议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参加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监督和协助企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监督检查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监督检查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及经费投入、使用的情况;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八)支持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开展工作,在劳动保护业务上给予指导。

  ———摘自《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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