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提高非公有制单位人才待遇 可享受国务院津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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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2日10:13 桂龙新闻网 | ||||||||
广西近日施行《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优秀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自治区学术带头人的申报和评选活动。 根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将纳入全区专业技术资格经常化评审范围,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平等对待。对作出突出贡献的
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可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并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其创办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申报国家项目资助经费享有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待遇,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留学回国人员,在申报自治区科研资助项目时,也可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同等待遇。 另外,对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在劳动关系、子女入学等方面与公有制单位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来源: 南国早报 责编:韦力萍 作者:文彩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