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媳法院争夺死亡补偿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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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2日10:35 天津日报 | ||||||||
丈夫意外事故身亡单位支付34万补偿一审判令死者父母获8万元死者父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胡然 本报讯(记者胡然)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孙某不幸死亡。遗孀周某向单位提出申请后,经仲裁,共获得死亡补偿金34万元。孙某的父母得知后,认为34万元是儿子性命所换,是儿子的遗产,按《继承法》规定应该由直系亲属平分,因周某有一女儿,老两口应分得一半
不幸遭遇“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孙某父母,现均已70岁高龄。据了解,儿子孙某原在本市某公司食堂工作,去年7月因泄漏的燃气爆燃,孙某全身大面积烧伤,一周后去世。几天后,遗孀周某与某公司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达成协议,周某获得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及职工家庭其他费用等34万元。 一审法院根据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综合各当事人的情况,孙某父母应得到以上因工死亡补偿34万元中的一定数额,并确定为8万元。 孙某父母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其代理人、击水律师事务所易琳律师表示,首先,遗产是公民死后遗留的合法财产,而该笔34万元补偿金,是孙某死后单位所给付,是否属于遗产,法律虽然无明文规定,但是,根据“继承丧失说”理论,孙某的死亡,使其父母丧失了预期获得的收入(儿子支付的养老费用),据此,该笔费用应比照视为遗产,按每人1/4的份额平均进行继承,其父母理应获得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