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优惠证》被列入年审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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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2日12:22 乌鲁木齐晚报 | ||||||||
2004年度《再就业优惠证》及《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优惠证》年审工作已开始,年审期间暂停办理《优惠证》,直到3月31日才恢复办理业务。 2月21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获悉,2004年度《优惠证》年审工作定于今年2月1日至3月30日进行。由于今年劳动保障网络建设已基本完善,所以《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优惠证》也首次被列入2004年度年审范围。
年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2004年12月31日前由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区)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和《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优惠证》,无论是否实现就业都须参加本次年审。 持《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需持有关材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区(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年审手续。 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单位需提交下岗失业人员《优惠证》原件,招收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持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到单位所在区(县)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年审手续。 持有《优惠证》未实现就业也未办理城镇失业登记的,应到户口所在社区办理城镇失业登记手续,并按规定领取《求职登记证》,连同《优惠证》到户口所在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年审手续。:(责任编辑:张茜写信) 作者:刘慧莲 实习生何翔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