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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出台规定严查职务犯罪知情不报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2日13:59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网宁波2月21日电(记者 曾祥生 通讯员 宽和 剑平) 记者日前从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了解到,《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将于3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该《条例》,对职务犯罪行为知情不报者将受处分。

  “在以往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些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出于种种考虑,对身边发生职务犯罪的行为,并不会主动报告,甚至在接受调查时,还拒绝交代知道的他人犯罪行为,这
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职务犯罪的发生。”宁波市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处负责人说。针对这种现象,《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举报。知情不报者,将有可能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检察机关建立贿赂行为记录档案(俗称“黑名单”制度),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招标活动中,招标单位可以向有关机关查询贿赂行为记录档案。据介绍,目前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交通局、水利局已经建立了贿赂行为记录档案,卫生系统也即将建立完毕,“黑名单”制度还会向更多的部门推广。上述负责人说:“重要的是,在招标文件中必须要设定投标人在投标之日前三年内不得有贿赂行为记录的条件。”

  该《条例》中关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人民团体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的内容共有9条,其中要求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和工作计划,并保证开展工作的条件。同时,这些单位还要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单位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纳入年度考核。

  “新闻媒体对各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自觉接受监督。”这也是《条例》中惹人注目的一点。一些法律专家认为,此举可以完善监督网络,有利于形成对职务犯罪的社会压力。宁波市检察院的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正在酝酿相关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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