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应“有听更有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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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3日02:33 辽沈晚报 | ||||||||
农工党辽宁省委员会建议,用立法提高听证会公信力 “听证会,听而不证!”在南方某城市进行的一次调查显示,有六成被访者认为听证会已流于形式或成为摆设。为此,农工党辽宁省委员会在省政协九届三次会议上提出,应通过制定规程等方法规范听证会。
近几年,几乎每一项关乎市民切身利益的政策进行调整前,有关部门都会举行面向社会的听证会,当面听取群众意见,解答群众疑问。 但由于听证会主办方属于不同部门,在准备的程度、听证会的程序、内容、效果等方面也存在差别。听证制度在设计和执行上的种种缺憾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舆论的关注。 调查结果显示,听证会代表的选择不够科学,是听证制度中最重要的缺憾。只有听证会代表具有足够的广泛性、代表性,听证会才能在政策的制定中真正替老百姓说话。 另一方面,听证代表意见影响决策的过程缺乏制约。这就导致这样的怪现象屡屡发生:听证会上辩论得很热闹,听证会后决策静悄悄。听证会代表们的意见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最终决策,决策部门对听证会代表意见取舍过程和依据是什么,最后往往是不了了之。 “形象秀”般的听证会必然丧失公信力,长此以往市民对听证会的热情将一步步丧失,为此农工党辽宁省委员会提出以下建议:制定《政府机关、工作部门听证会规程》,明确听证会的具体程序。在发布通告、报名、代表资格审核、资料发放与领取、会场设置、主办部门的出席人员、政策调整说明、提问与回答、发言时间等方面进行规范。一般来说,要在听证会举行前10-15天发布通告接受报名,前7-10天确定参加人员并通知领取有关资料,同时将确定的代表名单(包括年龄、职业、界别等)向社会公开。面向社会的参加人员必须全部来自社会报名,并具有与所听证议题相关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在听证会上要保证代表的发言时间(一般每人不少于5分钟),主办方人员对代表的提问要尽可能认真解答,详细记录。对代表会后书面提交的意见要在限定的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 记者陈微 葛红霞采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