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境外绿卡者可转出财产 超过15万须有税收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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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3日02:53 东方网 | ||||||||
东方网2月23日消息:今年起,在境外已获得永久居留证或所在国国籍的个人可对外转移财产。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有关人士昨天表示,对外转移的财产额上不封顶,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的可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若超过人民币15万元则必须提供完税凭证或税收证明。 以前,出境旅游、留学、探亲访友的居民个人或出境的非居民个人,出境时都可按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有关人士称,对外转移的财产额上不封顶,操作时可一次申报,分次汇出。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若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可一次汇出。申办时,申请人需要提供境外永久居留证等证明。 目前,上海地区已有不少人向外汇管理局咨询对外转移财产事项、准备相关材料,但尚无个人实际申办、操作。 税收证明申请 按规定,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若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上,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申请时需提交《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原件,有关合同、协议原件等。申请人发生财产变现的,还需要提供交易合同、发票等资料。税务机关将对以上资料进行核实,并审查其有无欠税情况。若申请人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骗取税收证明,或伪造、变造、涂改税收证明,将被依法处理。 作者:殷正明 (来源:新闻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