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被杀 “物业”是否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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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3日02:53 济南日报 | ||||||||
据新华社福州2月22日电(沈汝发陈立烽)业主被杀,物业管理者是否应承担责任?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近期审结的一起案件中作出无需担责的判决。主审法官认为,物业管理中的安全服务不是广义上的社会安全,其保安责任不应包括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者的人身不受第三人的不法侵害。 2003年1月5日晚,在福建省长汀县商业城租店开设金正通信店的郑某在店内被人杀害
这个市场发展总公司对商业城市场行使管理职能,并对商业城业主、经营者进行有偿服务,向郑某等业主、经营者每月收取一定的物业费,其服务内容包括安全保卫等工作。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物业管理的保安应理解为,为物业使用创造方便安全的条件,维护物业管辖范围内公共秩序良好与稳定,它不是广义上的社会安全,保安不能等同于保镖,不能要求被告确保商业城内所有财产和人身的安全。被告已履行了保安义务,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因此被告不承担业主、经营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所负的保安义务仅是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物业使用的安全而实施的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保安服务应包括对业主及物业使用者人身安全不受第三人不法侵害提供保障,于法无据故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