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产对外转移超15万元须开完税证明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3日03:32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据新华社电 为落实《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便利申请人办理业务,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明确规定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的有关问题。
通知规定,税务机关在为申请人开具税收证明时,应当按其收入或财产不同类别、来源,由收入来源地或财产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开具。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已取得完税凭证的,可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完税凭证,不需向税务机关另外申请税收证明。对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的,可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通知还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照申请人实际入库税额如实开具证明,并审查其有无欠税情况,严禁开具虚假证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