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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如何成了进京门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3日03:39 山西新闻网

  [新闻回放]据《北京娱乐信报》昨日报道:3年前,新疆户口的王女士和京籍男友结婚,婚后3个月在北京宣武妇产医院生了孩子。根据相关规定,孩子3岁后可随父办理北京户口。去年,王女士奔波数月总算凑齐了申办材料,但在宣武公安分局办理孩子户口进京时,工作人员却告诉她由于孩子是“未婚先孕”,必须到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检验中心做亲子鉴定。

  北京市公安局规定的3岁以上孩子可以随父亲进京的户口的条件是:2003年8月7日以前
出生,不满18周岁(即1985年8月8日以后出生)的未成年人,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政策,并已在母亲户籍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要求随父入户的,需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也就是说,要符合生育政策,这样的孩子必须是婚生子女。婚生子女又分“未婚先孕”(注意不是“未婚先育”)和“婚内孕育”两种情况。我们知道,对于这两种情况,事实上都可能出现子女和父亲“非亲生”的情况。那么,为什么不对“婚内孕育”情况下出生的子女进行鉴定呢?

  其实更进一步来说,我觉得北京市公安局的这项规定实际上是一种行政权力的滥用,是对家庭婚姻关系的一种干涉,与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相悖。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对于非婚生子女尚且要求人们平等对待,何况是婚生子女呢?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我国民事法律强调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认为子女没有问题,或者说有问题但当事人认可这种父母子女关系,我国婚姻法对这种关系也是予以确认的,比如我们并不主张婚内夫妻对子女进行亲子鉴定。对于法律已经认可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不主张,北京市公安局凭什么要给人家断出个“亲生”、“他生”呢?

  总之,我认为北京市公安局目前的这项对“未婚先孕”子女随父进京要“亲子鉴定”的规定,已经构成了对“未婚先孕”的婚生子女的歧视,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及时废止或修改。何向东(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网络编辑: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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