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辞职盗名经商被索赔2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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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3日04:41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肖玉实习生周远思)总公司不知情,分公司经理向客户发公函,称分公司更名为“润蓝”,并继续与客户来往。而“润蓝”竟是该经理与妻子的合伙公司。面对客户流失和经济损失,总公司愤而状告这位“经理”不正当竞争。昨天,此案在市一中院开审。 辞职单干
粤新总公司是广州一家从事中央空调水处理的公司,1999年在重庆设立分公司,黄某被任命为分公司经理。 原告代理人、原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莫华林律师称,2003年6月,黄某突然向总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理由是非典期间公司业绩大幅下降,同时自己也打算回老家考公务员从政。总公司同意了黄的辞职请求,并于当年7月正式为其办理了离职移交手续,但没有对其财务状况进行清理。 两个月后,总公司在注销重庆分公司时发现,辞职后的黄某并没有去当公务员,而是继续在干相同行当的一公司经理,这家公司叫“润蓝”。原来,早在2002年底黄某辞职前,就同妻子吴某共同出资成立了这个“润蓝”公司,由黄某担任法人代表,其经营范围与原粤新重庆分公司相同。 被索20万 原告方指证称,令人气愤的是,黄某早在2002年11月就以粤新重庆分公司的名义,向客户开出了“更名公函”,该公函称:粤新公司启用新的单位名称即“润蓝”,相关业务往来以润蓝为准。公函上不仅有黄某的签名,还有“新单位印模”。同时,在担任润蓝总经理的黄某名片上,还采用了粤新的商标。 到2003年7月,即黄某与粤新总公司办理辞职手续的当儿,将其在润蓝公司的股份转让他人,并变更了工商登记。 昨天,自认为被拉走了客户的粤新总公司,把黄某和润蓝公司以“不正当竞争”告上了法庭,要求黄某公开道歉并赔偿20万元经济损失。 自批辞职 被告方只有代理人出庭。庭审上,还冒出一份黄向总公司辞职前向原分公司提出离职的“证明”。而证明由粤新重庆分公司落款,写明2002年10月18日黄某已向分公司申请辞职。但粤新总公司认为,作为分公司经理,黄某只能向总公司辞职。 黄某表示,原公司没有对客户名单进行保密,所以不存在违法使用。对于“更名公函”,黄某予以承认。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