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财产对外转移付汇出新规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3日05:42 山西晚报 | ||||||||
据新华社电为落实《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便利申请人办理业务,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明确规定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的有关问题。 通知规定,税务机关在为申请人开具税收证明时,应当按其收入或财产不同类别、来源,由收入来源地或财产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开具。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已
通知还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照申请人实际入库税额如实开具证明,并审查其有无欠税情况,严禁开具虚假证明。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金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