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 法人代表领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3日07:06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安康讯(记者 雪枫)记者昨日获悉,安康当地社会普遍关注,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的宁陕县国有上坝河林场及其原法人代表王荣辉滥伐国有林木案近日作出判决,王荣辉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宁陕县国有上坝河林场及原法人代表王荣辉在2000年和2002年国家天然林禁伐期间,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工人大肆砍伐新树、造成立木蓄积总量高达1645
2003年,经新闻媒体报道,此案引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重视,并将该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宁陕县检察院接报后,经过缜密的调查取证认定案件不属于职务犯罪,涉嫌构成单位犯罪。宁陕县公安局和安康市林业公安宁陕分局接到报案后立即联合立案侦查,经过大量、细致的工作,取得了充分的证据。 近日,宁陕县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判决该林场构成单位犯罪,处罚罚金7万元,判处原法人代表王荣辉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据办案法官介绍,这是宁陕县首次运用单位犯罪这一罪名判决的案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