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人民陪审员改由人大常委会任免 旧条例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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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3日08:15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 ||||||||
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 见习记者徐宁、通讯员余桃仙、殷娜报道:昨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废止实施10余年的《武汉市人民陪审员条例》。 《武汉市人民陪审员条例》自1991年12月开始实施,因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存在不一致,不能继续适用。依据《决定》产生新的人民陪审员后,武汉市原有的人民陪审员职务自行终止。
据介绍,在选任规定上,《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而《条例》规定由所在选区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在任职条件和限制条款方面,《决定》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而《条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关于限制条款,《决定》规定因犯罪受过处罚、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例》只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选为人民陪审员。《决定》规定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也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例》没有这一限制。 在免职方面,《决定》规定必须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免去陪审员职务,《条例》规定原选区选民和选举单位可以罢免人民陪审员。 废止《条例》待报经省人大批准后,正式生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