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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保险公司是否应“无责赔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3日08:23 法制日报

  保险公司是否应“无责赔付”

  众专家热议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草案

  本报北京2月22日讯(记者辛红)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自去年5月1日起已近10个月,但对于其中第76条应该如何理解、相应的配套法规应该确定何种赔偿责任的争论至今仍在进行。
今天,众多专家学者聚集研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草案时,保险公司是否应无责赔付又毫不意外地成了焦点话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对此,保险公司是否应不分责任都给予赔偿呢?

  与会的中国人民保险股份公司副总裁贾海茂认为:不能。因为强制保险本质上是一种责任保险,赔偿应建立在责任基础上。他算了一笔经济账:赔偿若实行无过错责任,随着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实施,强制保险的责任范围将急剧扩大,投保人的负担无疑也要加重。据初步测算,投保人将在现行交费基础上增加150%至200%。

  与会专家认为,在将保险公司推到保险赔付第一线的同时,法律应赋予保险公司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抗辩权。武汉大学教授温世扬建议,对于财产损失,保险人在对方故意的情况下可以免责抗辩也可以减轻责任是对“76条”的完善;对于人身损害赔偿,“76条”虽然规定不可不赔,但应赋予保险公司抗辩权,即对方故意的情况下可以减轻责任,都有过错时也可以适当减轻。这样既不违背第76条的立法精神,又与保险法相符。

  草案确定了保险公司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如何操作?贾海茂表示,由于保险公司没有无责赔付的历史数据,导致费率测算存在极大难度,不盈利不亏损很难操作,费率高了投保人难接受,低了公司亏损,会产生系列问题。北京大学教授孙祈祥也认为,立法的初衷应保障各方利益,不盈利不亏损让保险公司没法经营下去。

  道路救助基金也是今天讨论的焦点。救助基金的来源、谁来管理、何种框架操作等都是未知数。而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于强制保险的保费收入,压力转移到保险公司身上,实质最后买单的仍将是广大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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