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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金个税多征的将退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3日08:39 南方日报

  全年一次性奖金“减税”

  年终奖金个税多征的将退还

  本报讯(记者/朱桂芳 通讯员/越山海)笔者昨天从省地税局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的通知》精神,省地税
局紧急作出补充规定,要求对2005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已按原计税办法多征收的税款应依法退还纳税人。

  据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解释,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新计税办法大大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详见本报2月8日02版)。

  省地税有关负责人强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办法于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不能重复套用。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同时废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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