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时评:入户须做亲子鉴定太离谱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3日08:55 新桂网 | ||||||||
据《北京娱乐信报》2月22日报道,3年前,新疆户口的王女士和京籍男友结婚,婚后3个月在北京宣武妇产医院生了孩子。根据规定,孩子3岁后可随父办理北京户口。但是,当王女士在宣武分局办理孩子进京户口时,工作人员却告诉她必须到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检验中心做亲子鉴定,因为他们的孩子是未婚先孕的。 这个规定虽然是公安局的正式规定,但是作为新闻发表出来,读起来却像一则奇闻。
这项规定,至少涉嫌两项违法。 第一是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据报道,这项规定是市公安局制定的,既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也不属于政府规章,是一种越权设立的行政门槛。第二是违背了《婚姻法》的精神。未婚先孕的孩子,即使真的不是父亲的,但是如果父亲没有提出异议,那么,市公安局是没有权力提出异议的。 而且,被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的人员,只限于未婚先孕的孩子,这是不公平的。 因为先婚后孕的孩子,也有不是父亲亲生的,而让这些孩子“轻易入户”,就是对未婚先孕的非父生孩子的歧视。同时,这也不符合《婚姻法》关于婚生和非婚生孩子一律平等的精神。 有关专家纠正了王女士关于侵犯隐私权的说法,认为只要公安局没有对外公布,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问题就不属于侵犯隐私。那么,既然这项事务涉及到公共利益,这项检测的3600元费用就应该由政府财政支出,至少应该由政府支出大部分。但是,该规定中没有这样的规定,钱是全部由私人支付的。 公安局在解释这项规定时说得冠冕堂皇,但是,实际上还是部门利益占了上风。因为女警官告诉王女士“必须到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检验中心”进行亲子鉴定。 指定别人到某个机构进行鉴定就涉嫌滥用职权,而且还指定别人到公安内部的鉴定机构去,就更加让人生疑。 不难看出,北京市公安局的这项规定,是一项陈旧的、过时的、违法的规定,应该早日废除。(沸腾) 作者:沸腾 (来源: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