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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超15万须开税收证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3日09:22 东方早报

  综合新华社、《新京报》消息

  个人对外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上的,需要提供完税凭证或税收证明。

  为落实《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便利申请人办理业务,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明确规定了个人财产对外转
移提交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的有关问题。

  通知规定,税务机关在为申请人开具税收证明时,应当按其收入或财产不同类别、来源,由收入来源地或财产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开具。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已取得完税凭证的,可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完税凭证,不需向税务机关另外申请税收证明。对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的,可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申请领取税收证明的程序和要求为: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按财产类别和来源地,分别向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申请开具税收证明;申请人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在15日内开具税收证明;申请人提供资料不全的,可要求其补正,待补正后开具;申请人有未完税事项的,允许补办申报纳税后开具税收证明;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申请人有偷税、骗税等情形,需要立案稽查的,在稽查结案并完税后可开具税收证明。

  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时,应当提交的资料分别为:代扣代缴单位报送的含有申请人明细资料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原件,有关合同、协议原件;取得有关所得的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如果个人发生财产变现的,还应当提供交易合同、发票等资料。

  同时,申请开具税收证明的个人如果与纳税人姓名、名称不一致,税务机关只对纳税人出具证明,申请人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其与纳税人关系的证明。

  通知还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照申请人实际入库税额如实开具证明,并审查其有无欠税情况,严禁开具虚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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