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调整林地使用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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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3日09:27 海峡都市报 | ||||||||
N本报记者 薛辉 本报讯 我省林地使用费即日起执行新标准。省政府昨日下发《关于调整林地使用费稳定国有林场和林业采育经营区的通知》。 通知指出,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蚕食、侵占甚至哄抢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经营
通知明确,林地使用费的计提以林价为计算标准,林价标准按照每立方米杉木和特类杂木160元;甲类杂木为120元;松木和乙类杂木90元;丙类杂木为70元;等外材、非规格材按同类的70%计算。经济林、竹林投产后,按不低于同类林地的杉木30年主伐期林价款的30%测算林地使用费总量,逐年支付。 通知强调,对林地使用费的分配和使用,林地所有者应根据规定,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将大部分林地使用费分配给村民个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