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今言:代骂风该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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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3日09:46 沈阳今报 | ||||||||
广明 背景事件 今报3版前天报道,沈阳出现了“专业代骂公司”,其广告称,承揽“电话代骂、QQ代骂、小招贴代骂、邮件代骂”4种业务,并搞起“特价促销”。
骂人在我国是违法行为,怎么可能有“代骂公司”呢?这里面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所谓的“代骂公司”,纯粹是为了“承揽业务”的需要,故意假借某公司的名义虚张声势。另一种可能是,公司的确存在,但经营的内容改了,加进去了“代骂”的内容。《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14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 中国人对辱骂最为反感,自古就有“士可杀不可辱”的说法,辱骂他人,不仅是不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我国法律严禁侮辱他人。《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条文中所说的“暴力”就包括语言、文字等暴力。“其他方法”,就包括以当众嘲笑、辱骂,贴传单或者漫画等来侮辱他人。 在网络世界骂人,同样是不被允许的,同样要负法律责任。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根据该《办法》的相关规定,“代骂公司”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代骂”侵害了他人的尊严,败坏了社会风气,如果任其发展下去,有可能造成人人自危的恐慌心理,与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有关方面应该坚决予以打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