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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出国”须办“护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3日09:58 东方今报

  对外转移15万元以上须向银行提供缴(免)税证明

  今报讯昨日,记者从郑州市国税部门得知,为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明确规定对外转移个人财产价值超过15万元人民币时须先向银行出示完税证明、免税证明或不予征税证明。

  去年12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授付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使个人财产“出国”合法化。税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该暂行办法被某些偷税漏税者利用,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而新通知规定个人财产“出国”必须在缴税后凭完税凭证到税务机关领取完税证明,凭此缴税证明到银行办理转移,即使可以免税或不予征税的个人财产,在向外转移时也必须出示相关证明,这就为向外转移的个人财产多设了一道关。通知规定,申请人办理缴(免)税证明时,应由申请人收入来源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开具。如果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的,可不需向银行出示证明。郑州市国税局的工作人员介绍,公民在该通知下达前将个人财产转移到国外的,应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领取缴(免)税证明,不主动申报的公民将被视为偷税漏税。此外,税务机关如果认为申请人有偷税、骗税等行为,需要稽查立案的,结案完税后方可向申请人开具税收证明。

  作者:记者 朱国艳 通讯员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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