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规定: 如对职务犯罪知情不报公务人员将受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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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3日10:39 江南晚报 | ||||||||
本报宁波消息《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将于3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该《条例》,对职务犯罪行为知情不报者将受处分。 “在以往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些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出于种种考虑,对身边发生职务犯罪的行为,并不会主动报告,甚至在接受调查时,还拒绝交代知道的他人犯罪行为,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职务犯罪的发生。”宁波市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处负责人说。
针对这种现象,《条例》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举报。知情不报者,将有可能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检察机关建立贿赂行为记录档案牗俗称“黑名单”制度牘,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招标活动中,招标单位可以向有关机关查询贿赂行为记录档案。 “新闻媒体对各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舆论监督,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自觉接受监督。”这也是《条例》中惹人注目的一点。一些法律专家认为,此举可以完善监督网络,有利于形成对职务犯罪的社会压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