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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地带:捐赠也有索赔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3日13:40 法治在线

  有句话是这么说的,“与人玫瑰,手有余香”。意思是给别人以慷慨的馈赠,自己的内心也会得到欣慰和满足。但是,如果您心爱的物品赠与别人却受到了损害,您该怎么办呢?在现实生活中,这是个棘手的问题。

  华喜才先生是一位工艺美术师,潜心研究黑陶工艺多年,在黑陶制作上有相当的造诣。90年代,华先生制作出一件作品“黑陶双层高浮雕九龙瓶”,经相关机关鉴定,获得了
“稀世珍品”的称号。华喜才认为,如果这件作品能在正规的艺术机构收藏,就会拥有更多的受众。于是,他就找到了北京市一家艺术馆进行联系。

  张杰(华喜才夫人):“2001年3月谈了九龙瓶的事情,答应收藏,并付30万。”

  艺术馆馆长看到九龙瓶这件作品,表示非常满意,认为可以收藏,但同时也提出了别的要求。

  张杰(华喜才夫人):“他收藏这个东西,就跟华喜才说能不能再捐一件东西,那什么样才能符合您的条件,他说那也得是件好的作品。”

  捐赠一件作品,也得是件好作品,华喜才前思后想,把自己的另一件宝贝拿了出来。这也是一件黑陶作品,名叫“黑陶三层镂空透雕蝴蝶瓶”。这个蝴蝶瓶由瓶身和底座两部分组成,上半部分是三层镂空透雕,下半部分是双层镂空,造型非常精美,在工艺上有华先生自己的发明创造。

  张杰:“当时原馆长看到这件作品以后,特别欣喜,就表示你先把它留下吧,有关的手续等我们接收九龙瓶的时候再做。”

  就这样,华喜才就先把蝴蝶瓶作为赠品留在了艺术馆,满心欢喜地回家,等待艺术馆来收藏九龙瓶了。可是到了2002年2月,艺术馆还没来接收九龙瓶,华喜才夫妇又去催促,却得知艺术馆不想收藏九龙瓶了,而且蝴蝶瓶竟然也被损坏。

  华喜才:“这作品从86年制作出来以后,我就特别欣赏它,因为这是我艺术上的一个突破,是我一个代表作。”

  华先生对此心疼又无奈,但事已至此,只能和艺术馆商谈索赔的问题了。没想到艺术馆现任负责人提出,只以个人名义赔偿300到500元,华氏夫妇认为艺术馆的赔偿价格缺乏诚意。协商不成,华喜才把艺术馆告上了法庭,要求艺术馆赔偿30万元。而艺术馆却认为华喜才将蝴蝶瓶赠与艺术馆,艺术馆就享有所有权,华喜才根本无权索要赔偿。 路德山(华喜才委托代理人):“它认为是赠与,我们认为是附条件的赠与,你没有履行你的义务,没有收藏九龙瓶,就应该把蝴蝶瓶完整地退回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也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华喜才有权利撤销赠与。而且蝴蝶瓶在艺术馆期间,艺术馆负有保管义务,因保管不善,应对华喜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还指定了中国轻工业联合总会和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蝴蝶瓶”的艺术价值及破损贬值情况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蝴蝶瓶的整体价格为30万元,损坏的部分是底座,没损坏的部分价格为20万元。所以,一审法院判艺术馆赔偿华喜才10万元。但华氏夫妇则认为赔偿10万元是不合理的。

  路德山(华喜才委托代理人):“鉴定报告上鉴定整体价格为30万,上半部分值20万,它不应该出上半部分是20万这个字样,那么损坏的部分是下半部分,底座正好占1/3,整体30万,每个就10万,一审法官就这么判了。”

  华喜才手指蝴蝶瓶的照片说:“这是瓶身,这是底座,损坏的是底座的一个角,一个部分坏,整体都坏了。”

  因为赔偿价格仍然没达成一致,华氏夫妇继续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且向二审法官着重提出了作为艺术品,蝴蝶瓶具有的不可分割性和不可修复性。

  张杰:“艺术品的造型是服务于主体的,怎么分配,不存在孰轻孰重,不存在哪一部分值多么钱,它是个整体和谐统一,就像一个活生生的生命一样,不能说它头值多么钱,脚值多么钱。复制出来的是赝品,赝品和真品的价值绝对是不一样的。”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认为蝴蝶瓶底座的损坏直接导致对蝴蝶瓶整体的和谐和统一的损坏,华喜才要求艺术馆赔偿30万元理由正当,法院最终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那么在这个案子中,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华先生陷入了赠与赔偿的纠纷呢,让我们来听听律师的解释。

  李律师:“在这个案子里,当事人实施的是附条件的捐赠,但是当对方还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时,赠与人已经先行实施了赠与,而且双方只是口头上表示了意见,并没落实到书面,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在一定程度上,赠与人是把风险全部担在了自己身上。”

  律师提醒:在赠与中,尤其是附义务的赠与中,应该与受赠人签定相关的合同,受赠人和赠与人双方的义务应当明确提出,以免以后发生纠纷时无据可寻。如果受赠人可以先行履行义务,可要求其先行履行义务,再实施赠与。

  李律师:“当事人本身要艺术馆收藏的是九龙瓶,收藏的价格是30万元,而作为附赠品的蝴蝶瓶而且经后来价格鉴定,也是30万元,受赠人不能接受,因为他认为小件附赠品理应价格低一些。出现这样的误差是因为赠与人当时没有和赠与人对赠品的价值达成一致,特别是像陶瓷艺术品这样的价值高、易损坏的赠品,更应该提前把价值明晰。” 虽然华先生先前并没有与艺术馆就蝴蝶瓶的价格达到一致,那么既然已经诉诸了法律,蝴蝶瓶的价格鉴定为什么还会颇费周折呢?

  李律师:“艺术品的价格与工艺品不同,不能说部分价格的补偿就是对整体艺术品的补偿,当事人在一审中没有解释清楚艺术品的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所以才造成了一审法官在价格认定上的误差。”

  幸好,华先生通过上诉争取到了自己的权利,现在本案正在申请执行当中。希望您也从中得出了一些启示,本来是件好事,千万别图了一时省心而把自己陷入纠纷的泥潭。好了,感谢您收看今天的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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