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方案于近日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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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04:46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昨日记者从重庆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局获悉,《重庆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方案》有望于近日出台,根据该管理方案,农民工、个体户、自由职业人员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 私企职工也可办住房公积金 据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近日国家建设部联合财政部、
方案首次规定:在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还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缴存上限为月工资的12% 指导意见中指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在原则上每月缴纳的公积金不高于月工资的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 跨地区也能办贷款 如果你在广东缴纳住房公积金,在重庆买房怎么办理贷款?这次公积金新政中就此明确规定“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的设区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向住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要积极协助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 这样提取公积金 职工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核实后应出具提取证明。单位不出具证明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直接到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需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当首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也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记者喻奇树实习生杨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