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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事故 问责政府官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05:2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本报讯 (记者 孙进实习生于婷)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除了处罚肇事单位,怎样界定政府行政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一直没有明文规定。记者昨日获悉,《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第189号令)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4月1日起正式施行。四川成为西部第一个将环境污染事故中的政府行政责任作明文规定的省份。

  根据办法,环境污染事故视情节严重程度分为3类,即一般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环境污
染事故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除了追究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还将追究行政责任。行政责任的追究对象有4类:一是各级政府直接负责的领导人;二是各级政府的环保部门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三是各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四是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造成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撤职本报昨采访省环保局政策法规处有关负责人

  昨日,记者对省环保局政策法规处有关负责人进行了采访,该负责人就《办法》出台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这些情形追究行政责任

  记者:为什么要强调环境污染事故中的“行政责任”?

  省环保局: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肇事者难辞其咎,将被追究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行政责任。比如,政府决策失误,放任不符合环保规划的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建设或投产使用,对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事故未及时处理等。

  特大环境污染事故要撤职

  记者: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政府部门责任人,如何追究责任?

  省环保局:根据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环境污染行为。造成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给予降级以上行政处分;造成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给予撤职以上行政处分。同时,还可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免职、辞退、责令辞职等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一般环境污染事故也要追究

  记者:《办法》施行后,将对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带来哪些新的变化?

  省环保局:一方面在行政问责方面操作性更强;另一方面,扩大了行政责任的范围,明确了4类行政责任主体,而在以前就很模糊,各方就会互相推诿;当然,还增强了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

  记者:违反了环保法律、法规、规章造成环境污染,但尚不构成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是否也要追究行政责任?

  省环保局:是的,也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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