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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两名 引发两场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05:4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看点提示

  桃李满天下的女教师汪桂花万万没有料到,因其大学毕业证书上的名字“汪桂枝”与现任教师名字“汪桂花”不符,不但丧失了评定高级教师职称资格,还引发了她和上级教育部门的两场官司。新闻故事晋升职称资格被取消

  今年55岁的汪桂花是河南省西峡县人,曾用名汪桂枝,是西峡县龙岗镇一所中学的教师。

  汪桂花曾参加河南大学函授班学习,于1984年取得了本科毕业证书,当时毕业证书上的名字为“汪桂枝”。1986年,经西峡县委组织部和县教委审查,认为汪桂花教龄在15年以上,且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将她录用为国家干部,并转为正式教师,干部录用表上名字填写为“汪桂花”,曾用名为“汪桂枝”。就这样,汪桂花的档案材料中同时出现“汪桂枝”和“汪桂花”两个名字。汪桂花转为国家正式教师后,连续多年任班主任,她所教的班级升学率年年在全镇名列前茅。为此,汪桂花多年连续获得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并被评为一级教师。

  2001年10月,上级教育部门分给龙岗镇4个中级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的指标。汪桂花认为自己符合条件,便递交了申请书。龙岗镇对符合条件的11名教师进行民主评议和教学积分考核,并按考核名次上报上级教育部门审批。汪桂花名列第四,她认为这次晋升高级教师职称十拿九稳。

  然而,在县教委向南阳市上报推荐名单中,却没有了汪桂花的名字。原来,县教委职称评定小组在审查汪桂花的档案时,发现汪桂花大学毕业证书上的名字是“汪桂枝”,与教师任职资质证书上的名字“汪桂花”不符,便以“两证”不符为由,取消了汪桂花晋升高级教师职称申报资格。

  汪桂花得知此事后,立即找到县教委职称评定小组说明情况,并速到河南大学,办理了毕业证书上的“汪桂枝”就是其本人汪桂花的证明。

  2001年10月18日,当汪桂花把河南大学出具的证明材料递交到职称评定小组时,因晚于规定的上报时间,职称评定小组已取消了她的申请资格,并按照龙岗镇中学晋升高级职称考核顺序,用排在第五名的老师填补了汪桂花的空缺,推荐上报。

  汪桂花十分气愤,在与职称评定小组和县教委沟通不成的情况下,到南阳市教育部门说明情况。可为时已晚,上级教育部门已审批了该校上报的3名晋升高级教师职称老师。填补汪桂花空缺的第五名老师因其他原因也被取消了申报推荐资格。这在龙岗镇中学引起了轩然大波,许多人并没有同情汪桂花,反而认为是她本人未能申报上高级职称,还把替补的老师给告了,白亏了一个晋升高级职称指标。汪桂花对此感到有苦难言。

  2002年10月,一年一度的教师晋升职称工作开始了,汪桂花再次申请晋升高级教师职称。可职称评定小组未向上级教育部门上报,因为她在2002年度考核中,名列第四名,而上级分给该镇两个指标。

  就这样,汪桂花两次申请晋升高级教师职称资格,一次因两个名字不符与高级职称擦肩而过,一次因考核未入围而被取消申请推荐上报资格。一告教委行政不作为

  汪桂花想到自己辛辛苦苦从教30年,面临退休,亦未获高级教师职称资格,内心十分痛苦。

  她认为,县教委职称评定小组在审查晋升高级职称过程中,发现其档案名字不符时,未及时通知自己,也未向当地派出所和河南大学进行核对,就取消她的申报资格,不合情理。同时,汪桂花又认为,她第二次被剥夺晋升高级教师申报资格是有人作假,对其进行打击报复,使她再次失去被推荐申报资格。为此,汪桂花于2002年11月以书面申诉材料形式向镇教研室、县教委反映情况,请求教委答复和处理,并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9000元。县教委对此未作任何答复。随后,汪桂花向县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县信访接待处将她反映的情况转县教委调查落实。

  2002年12月下旬,县教委向县信访部门报告了汪桂花反映有关问题的调查情况,认为教育部门没有随意剥夺汪桂花参加晋升高级职称的资格,也不存在某个人打击报复,不公正行使职权问题。但县教委仍未给汪桂花任何书面答复。

  2003年2月25日,汪桂花一纸诉状把西峡县教委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在限期内对其反映晋升高级教师职称中存在的问题作出处理,并把处理决定书送给其本人。

  2003年3月24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被告西峡县教委称,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原告的诉请是针对教师职务晋升提出的,职称晋升是公务员的权利,而不是公民的人身权范围和财产权范围,故本案不属于行政机关对于人身权、财产权的不予答复范围。再者,2002年12月,他们收到县信访局转来原告申诉材料后,在多方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按照信访程序,给县信访办书写了书面报告,并告知了原告,因此,原告所诉他们不履行职责是错误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接到申诉后,应在法定期限30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送达给申诉当事人,被告逾期不作处理,实属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依法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原告的申诉作出处理。

  2003年4月22日,被告县教委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10月25日,南阳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告教委侵犯姓名权

  此后,县教委对汪桂花的申诉问题进行研究,于2004年1月4日作出书面答复:支持她2004年继续申报高级教师职称,并把答复决定书送达给汪桂花。

  经过两年的上访和诉讼,汪桂花赢了官司,也讨得了教委的答复处理决定书。可两年来,汪桂花内心有一种说不出的苦涩和伤痛,为此黑发变成白发,两次晋升高级职称的机会也错过了,工资收入也少了。

  汪桂花越想越气,认为这一切都是因为其档案中有两个名字引起的,现用名是教育部门同意她用的,教育部门应对她使用现用名与大学毕业证书、干部录用表名字不符负责。

  2004年3月,汪桂花以侵犯其姓名权为由,再次把县教委推上被告席,要求被告赔偿给她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2.208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2004年4月,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称,原告在1986年以前名字叫汪桂花,她在“民师转正”中使用的是汪桂花,被告并没有利用管理领导权,更改、指定原告使用某个姓名,不存在侵犯原告的姓名权。

  法院查明,原告本身有两个名字,一个是“汪桂枝”,一个是“汪桂花”,这是原告自觉自愿的行为,被告不存在有任何干涉原告使用什么名字的行为。

  2004年9月16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对原告姓名的使用权上不存在横加干涉和强迫使用之行为,没有故意侵犯原告的姓名使用权,不存在违法的事实。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的姓名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5年1月21日,汪桂花接受采访时说,她对姓名权官司败诉感到意外,有些伤心难过。她赢了教委行政不作为的官司后,教委的确按其后来的答复,推荐她申报2004年度晋升高级教师职称,但她已在2004年7月退休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教师晋升高级职称只评定在职教师,不评定已退休教师。(文中人物为化名)解析1教委不答复属行政不作为

  教育部门是行政部门。作为一个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负有作出相应行政作为的法定义务。若在法定期间内,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不予答复或拖延不决,就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包括内部和外部行政不作为。

  本案中,教师汪桂花因职称晋升问题以书面申诉材料形式向县教委反映情况,请求教委作出答复和处理意见,而教委只按信访程序,给县信访办书写了书面报告,并告知了汪桂花,在法定期间内未给汪桂花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决定书,这就构成行政不作为。

  县教委称教师职务职称的晋升是公务员的权利,不属公民的人身权范围和财产权范围,本案也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这一说法是错误的。依据原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有关的规定,对教师申诉逾期未作处理的,或者久拖不决,其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以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申诉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汪桂花申诉的职称评定有关内容当然涉及其人身权和财产权,所以汪桂花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解析2公民享有姓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根据上述规定,汪桂花使用两个名字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公民只要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不但享有姓名权,也可拥有多个名字,就像我们每个人可以有小名、曾用名和笔名一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应是故意的行为。本案中汪桂花本身有两个名字,她大学毕业证书、教师聘用证和派出所户口证上的名字不符,均能证实这一点,且汪桂花的档案中未有其本人向教育部门和组织部门要求变更姓名的申请,也未有教育部门和组织部门对汪桂花使用两个姓名的审批备案。所以,汪桂花的两个名字是其自愿使用的。因此,本案不存在被告教委横加干涉和强迫原告汪桂花使用两个名字,也没有故意侵犯原告姓名使用权的违法事实。

  本案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会使用多个名字,如身份证、毕业证、结婚证、土地证、房产证以及签订的各种合同等,使用的名字往往会不一样,这时,一定要确认一个固定名字,其余的名字则为曾用名,更不要忽略档案中存在的多个名字。如果档案中存在两个以上的名字,要将档案中已经变更的姓名,及时向组织部门书写姓名变更申请,待批准后再使用。否则就像本案中汪桂花那样因档案中使用两个名字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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