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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恋人为借款反目上公堂对质“错别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07:00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昔日恋人为借款反目

  上公堂对质“错别字”

  【据新华社福州2月23日电】借条里的这个字是“佰”还是“(亻加万)”,这“争议之字”惹得一对昔日恋人对簿公堂。2月21日下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判定小刚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小珍3万元及利息。

  原告小珍(化名)是公务员,而被告小刚(化名)是银行职员,两人都已过不惑之年,曾经相恋4年。小珍说,小刚在2002年2月1日向她借了3万元,还打了张欠条给她,因未约定还款期限,小刚推三阻四迟迟不还钱,所以请求法官判令小刚还钱并付利息549元。

  而小刚大呼冤枉,说是向小珍借过钱,但借的是300元而非30000元。小刚说,当天他在小珍家与她的儿子下象棋,输给小男孩300元后就写下了这张借条。

  呈现在法官面前的这张争议欠条上写道:“借条:兹向某某借到人民币叁×元正。”其中“×”的字形有点模糊,既像是“亻”与“百”的组合,又像是“亻”与“万”左右结构的组合体。“亻”与“万”左右结构的组合体在《新华字典》里是绝对找不到的,因为它是个错字。但小珍说,民间借贷中经常用“亻”加“万”表示万的大写,以示正规。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珍申请核对小刚的书写习惯,以对这张借条中的“争议之字”进行比较。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委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鉴定认为,这个争议字右边的“万”的书写习惯与小刚“万”字的书写习惯相符。

  厦门市中级法院的鉴定结论也支持是“万”的写法。何况,根据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状态及各自经济收入状况,为了300元钱而互立字据不符合常理,而小珍为300元打官司也不太可能。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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