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土地股份产权理论及现实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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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08:51 荆楚网-湖北日报 | ||||||||
荆楚网(湖北日报)徐汉明编者按一百多年来,中国农地权制度的变迁一直是中国农业工业化的重心。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的结合,使中国现代农地公有产权得以确立,从而回答了土地公有产权同社会公平协调一致的历史难题,有效地规避了土地私有化与土地市场机制双向结合所导致的农民在竞争中沦为赤贫,土地所有权两极分化所引发的社会周期性震荡的经济风险及政治风险,推进了中国历史的进程。但由于中国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农地公有产权制度创设上长期忽视马克思主义的土地产权理论指导,忽视土地产权制度创设的
股份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向联合生产方式的过渡点 马克思在分析股份的巨大作用时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另一方面,这是所有那些直到今天还和资本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转化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单纯职能,转化为社会职能的过渡点。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因而是一个自行的扬弃的矛盾。马克思进一步分析合作制的进步意义时指出: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虽然它在自己的实际组织中,当然到处都再生产出并且必然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但是,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虽然起初只是在下述形式上被扬弃,即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身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值。这种工厂表明,在物质生产力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形式的一定发展阶段之上,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是怎样会自然而然地从一种生产方式中发展并形成起来的。马克思的阐述对股份的作用作了实质性的概括:(1)股份制是各个相互分离生产者的私有财产向联合生产者的财产即社会财产转化的过渡点;(2)股份制是与资本所有权结合再生产的职能向联合生产者的单纯职能转化,再向社会职能转化的过渡点;(3)股份制是资本和劳动的对立被扬弃;(4)股份制是新的生产方式从中发展并形成的。这些光辉思想对于今天的产权制度创新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股份资本(土地合作股份)是向新社会实际过渡的形式 在小农经济处于汪洋大海的国度里,如何有效地配置资源?恩格斯提出了这样的解决办法,他指出:我们对于农民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成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用强制办法,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他同时列举了丹麦的计划:一个村庄或教区的农民———在丹麦有许多大的个体农户———应当把自己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并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动力的比例分配收入。我们可以概括为“丹麦模式”或“丹麦计划”。在如何实现由资本主义生产到社会主义生产转变问题上,马克思指出:把为个人或股份公司谋利的资本主义生产转变成为全社会谋利或按预先拟定的计划进行的社会主义生产,这个转变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正由资本主义本身创造出来,唯有通过这样一种转变,工人阶级的解放,从而没有例外的一切社会成员的解放,才得以实现。马克思明确指出:股份资本,作为最完善的形式(导向共产主义)……。对于这些理论概括,我们所领悟到蕴涵的思想是:马恩在对待小农经济导入社会主义的问题上,提出了采用特殊而慎重的办法:(1)把私人占有与私人生产变成合作社的生产与占有;(2)通过示范逐步推开,而不是强制;(3)提供社会帮助;(4)带土地入股;(5)按入股土地、预付金、所出劳动力分配收入,而不是单一的按劳分配,即是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相结合;(6)把较大的个体农户的土地结合为大田庄;(7)共同出力耕作;(8)具备资本主义本身所创造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这就是说:(1)作为入社社员在入社前或入社后,其初始的财产产权界定仍是清晰的;(2)其分配是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所出劳动力进行,而这是可以计量的,同社员间的产权区界是确定的,而不是模糊的;(3)结合成大田庄才能取得规模报酬和规模效应;(4)离不开社会帮助和外部的两个文明建设的基础作为条件。这些理论思想,对于今天我们进行土地产权制度创建仍具有启迪作用。中国是在“小农经济汪洋大海”的基础上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在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上,我们曾经在20世纪50年代初中期采用过合作社入股联合生产的方式,并实行按入股土地分配收入,收到了明显效果。但其后实行跨越历史阶段的“人民公社”的生产方式和按劳分配的方式,取消按土地入股分配,尤其是忽视产权理论与产权制度的创新,虽然集中了一定规模的田块,但由于初始财产产权界定必须清晰这个要害未抓住,以至发生共同使用的出资者产权边界模糊,收入分配计量未同初始产权、投资资本产权、人力资本产权、知识产权挂钩,而是引入主观设计的平均化的“工分制”作计量度量的理论与实践的偏差,使得“激励———约束”机制缺失,产权机能未能引入制度安排,因而形成“成本———收益”困境,加上中国“一穷二白”的国情等条件,因而受到了违背“产权规则”的惩罚,使“人民公社”式的社会主义实践遭受到了严重挫折,其教训极为深刻。马克思、恩格斯土地股份产权理论的现实意义从马克思主义的创立,到俄国十月革命,再到中国革命,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经历了三次伟大的历史推进。150多年的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证明,无产阶级领导人民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夺取政权,建立新的国家机器,是能够成功的,建设社会主义也取得了巨大成就和宝贵经验。但是,“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一方面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另一方面又背离马克思主义,即长期以来把国有制、按劳分配、计划经济看作是社会主义“三位一体”的本质特征。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股份制的性质、特点、作用及其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基本理论,对把股份资本作为“导向共产主义最完善的形式”的思想长期忽视,对具有土地股份合作特征的“丹麦模式”予以抛弃,甚至把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股份制等同于资本主义而予以否定与排斥,既忽视对产权理论的系统研究,又忽视对产权制度体系的创新。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证券、股份、股市这些东西,允许看,但要坚决地试。他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大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明确把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指出,要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继续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因此,我们重温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股份制及其土地股份产权的基本理论,坚持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全面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探索社会主义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探索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创建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制度,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推进农村社会文明进步,引导广大农民实现小康奋斗目标,仍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股份制、土地股份合作产权的论述,仍闪耀着理论的光芒,是我们探索与创设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制度的指南。(作者系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经济学博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