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禁令”禁什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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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24日08:59 信息时报 | ||||||||
上世纪80年代末,欧共体的决策机构部长理事会在马德里开会,宣布对中国采取包括中止军事合作等在内的5项措施,其中有关军事方面的措施是:“共同体成员国中止与中国的军事合作并禁止与中国进行武器贸易”。该理事会宣言成为欧盟对华武器禁运的原始依据,使刚刚起步的中欧军售往来又告停止。 但是,欧盟理事会的宣言并无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约束力,它既没有指明武器禁售是
而各国对理事会宣言的解释也是不同的。有的国家禁止对华出售任何军事项目,有的国家则是有选择地禁售。例如英国的解释是:不禁止非致命性军事项目,如航空电子和雷达等,将禁售范围仅限于“致命性武器,包括机枪、大口径武器、炸弹、鱼雷、火箭和导弹,以及专门用于上述武器的部件,弹药、军用飞机、直升机,战舰,装甲战车以及其他武器平台”。此外,法国和意大利也继续对华军事出口,其中甚至包括某些“致命性武器”。 相关专题:欧盟拟解除对华军售禁令 | ||||||||